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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的父親今年66歲。2015年1月24日傍晚6點多,其父騎電動車由南向北經過齊魯大道北邊的橋。想從機動車道拐到非機動車道時,撞上護欄墩,經診斷為頸部脊髓震蕩、頭部外傷和四肢癱瘓等。
張先生認為,護欄缺失,只有護欄墩留在路上,正是因為道路產權方沒有盡到養護道路的責任,才導致父親撞上。目前,張國棟不僅無法下地干活,生活都無法自理。
張先生認為,護欄缺失,只有護欄墩留在路上,正是因為道路產權方沒有盡到養護道路的責任,才導致父親撞上。目前,張國棟不僅無法下地干活,生活都無法自理。
濱河集團工作人員郝先生表示,張國棟的交通事故是由于雨天視野不開闊所致,是社會車輛將護欄撞斷,“至于責任,我再去請示領導。”19日下午,郝先生稱領導認為應該走正常流程,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增寶認為,道路產權方很明顯有過失。如果產權方想免責,除非有證據證明護欄缺失是在其盡到最大努力維護以外因素造成的。如果護欄缺失超過一定時間,產權方還沒發現,或者發現后也沒及時修補,道路產權方肯定是有過失的,維護不力。
“目前,該事故的解決有兩種途徑,一是產權方主動擔責;二是通過法律程序,由法院對交通事故進行責任劃分及鑒定。”宋增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