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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交通違法罰個三五百的,可能有些駕駛人不是太在乎,但一個周期內只能扣 12 分,卻如駕駛人頭上的一道“緊箍咒”。
于是,有人就四下尋求“幫助”,找考了證基本不開車的“袋袋族”借點分數扣扣,反正一個周期到了分數就清零了。更有甚者,打起了“買分賣分”的主意,到處張貼小廣告,充當中介從中牟利。
——對于此類違法違規行為,國家近期已在立法層面“喊停”!
日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 送審稿 ) 》中,已增加了針對性的相關規定,并且已在國務院法制辦官網上公開征求意見。 也就是說,國家正在針對懲處“買分賣分”行為研究制定專門的法律條文。
送審稿該條原文如下:
第九十九條之三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被處罰后再犯的,以及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上述條文若通過并實行,如內容所述,代扣分數的牟利者就將被處以扣證六個月、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高額罰款。如果被處罰后再犯,或充當中介從中牟利的,不但當事人將被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而且其機動車駕駛證也會被吊銷,且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
提醒廣大駕駛人,“買分賣分”后果嚴重,切莫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