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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6 年 05 月 04 日 22 時 00 分,張某駕駛一輛黑色東風標致牌小型汽車 , 由南向北行駛至虞城縣城關鎮新建路中段 ,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 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 張某酒精含量為 170.04mg/100ml ,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例二
2016 年 05 月 12 日,柘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黃山路執勤巡邏時,駕駛人王某楠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豫 NK**55 號的小型轎車行駛至黃山路白莊路口路段,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駕駛人王某楠靜脈血液酒精含量為: 203.49mg/100ml ,屬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人王某楠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款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立案偵查。
案例三
2016 年 05 月 12 日,柘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柘城縣北三環執勤巡邏時,駕駛人姚某偉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豫 N6**82 號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柘城縣北三環廢黃河橋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駕駛人姚某偉靜脈血液酒精含量為: 218.07mg/100ml ,屬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人姚某偉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款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立案偵查。
案例四
2016 年 05 月 12 日,柘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柘城縣上海路與長青路交叉口路段執勤巡邏時,駕駛人米某光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豫 NM**18 號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此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駕駛人米某光靜脈血液酒精含量為: 151mg/100ml ,屬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人米某光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款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立案偵查。
案例五
2016 年 05 月 12 日,柘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柘城縣上海路執勤巡邏時,駕駛人單某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豫 NS**98 號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柘城縣上海路全友家私門口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駕駛人單某靜脈血液酒精含量為: 137.37mg/100ml ,屬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人單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款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立案偵查。
案例六
2016 年 05 月 12 日,柘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黃山路執勤巡邏時,駕駛人王某楠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豫 NK**55 號的小型轎車行駛至黃山路白莊路口路段,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駕駛人王某楠靜脈血液酒精含量為: 203.49mg/100ml ,屬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人王某楠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款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立案偵查。
案例七
2016 年 5 月 2 日,睢縣交警大隊民警巡邏時發現,睢縣董店鄉付莊村村民姜某駕駛牌照為豫 N8U282 白色華晨牌越野汽車行駛在睢縣城郊鄉拱州路時,被我局民警當場查獲,因姜某拒不配合,隨即我局民警帶姜某到睢縣人民醫院抽取靜脈血液。經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理化檢驗顯示:姜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 206.98mg/100ml ,涉嫌危險駕駛。
案例八
2016 年 5 月 6 日 20 時許,睢縣交警大隊民警巡邏時發現,睢縣蓼堤鎮孫吉屯村村民王某某駕駛棕色別克牌轎車,車牌號為豫 BNJ336 行駛在睢縣澗崗鄉路樓東地卡口處,被我局民警當場查獲。因拒絕酒精測試,隨即我局民警帶王某某到睢縣中醫院抽取靜脈血液。經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理化檢驗顯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 106.40mg/100ml ,涉嫌危險駕駛。
案例九
2016 年 5 月 7 日 21 時 30 分許,睢縣交警大隊民警巡邏時發現,睢縣蓼堤鎮小陳莊村村民陳某某駕駛牌照為豫 NLV606 白色鈴木面包車行駛在睢縣澗崗鄉路樓東地卡口處,被我局民警當場查獲。后經酒精測試顯示酒精含量為 81.3mg/100ml 。隨即我局民警帶陳某某到睢縣人民醫院抽取靜脈血液。經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理化檢驗顯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 119.89mg/100ml ,涉嫌危險駕駛。
案例十
2016 年 5 月 13 日 21 時許,睢縣河集鄉郭屯村村民田某某酒后駕駛牌照為豫 US2838 銀灰色面包車將康橋半島西大門欄桿撞壞。睢縣城郊派出所民警接到 110 指令后迅速出警,出警民警發現田某某涉嫌酒駕,將該案移交我局。我局民警到達現場后,由于田某某不予配合,隨即我局民警帶田某某到睢縣中醫院抽取靜脈血液。經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理化檢驗顯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 245.34mg/100ml ,涉嫌危險駕駛。
案例十一
2016 年 5 月 10 日 21 時 30 分許,睢縣董店鄉尤樓村村民尤某某酒后駕駛五菱之光面包車,行至尤吉屯鄉余莊時被我局民警當場查獲。民警依法將其車輛暫扣,并將尤某某帶至指定地點抽取血樣備檢。經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理化檢驗顯示:尤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 244.51mg/100ml ,涉嫌危險駕駛。
案例十二
2016 年 5 月 11 日 22 時 40 分許,睢縣韓莊中隊民警正在睢匡璐設卡例行檢查過往車輛,發現一輛車號為豫 NB7252 藍色輕型貨車晃晃悠悠地向執勤點駛來。按照慣例,民警立即指揮駕駛人靠邊停車接受檢查。民警在上前查看駕駛員駕駛證、行駛證時,一股濃烈的酒味的撲面而來,民警立即對駕駛員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為 152.8mg/100ml ,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民警當場將駕駛員帶至睢縣人民醫院抽血。經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測,結果顯示該血樣中酒精含量為 345.91mg/100ml ,涉嫌危險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