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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交警支隊在執法執勤、事故處理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扣留的下列車輛,車輛所屬的駕駛人、管理人、所有人等已經超過 30 日沒有向交警部門提供被扣留車輛的合法有效的證明或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2 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 107 條的規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個月。再次督促被扣留車輛的駕駛人、管理人、所有人在公告期內攜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車輛合法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到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下轄的柯城大隊、衢江大隊、集聚區大隊接受處理,逾期仍不接受處理的,將對被扣留車輛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特此公告
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 0 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公告車輛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