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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大部分地區都是亞熱帶季風氣候,夏季即為汛期。近日,南方多地進入看
“
看海模式
”
,北方等地近日也多暴雨。暴雨中,不少私家車被水泡后熄火或直接被淹成
“
船
”
,這個時候購買保險的車主可以主張保險理賠呢?
案例:
近日,吳先生駕駛投保車輛行駛至市區時,因突降暴雨,造成投保車輛在該處被水浸。后,投保車輛被救援車拖到
4S
店,財險公司工作人員于次日對投保車輛進行了查勘。
4S
店也出具估價單,預計投保車輛的維修費用為
271692.06
元。
6
月
20
日,吳先生委托
A
評估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的車損進行了價格鑒定,核定車損
169931
元。投保車輛已維修完畢。吳先生因本次事故支付了鑒定費
6748
元、車輛維修費
169931
元。吳先生向人保財險公司索賠無果,遂起訴。
后查明,吳先生作為被保險人就自己所有的涉案車輛向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了賠償限額為
258000
元車損險、選擇修理廠特約條款和車損險不計免賠險,發生事故是車輛仍處于保險期限之內。
保險公司辯稱對投保車輛的車損鑒定結論持異議,并提交了
B
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車損鑒定結論書,載明投保車輛的車損失為
8800
元,并附注
“
電器部分需要我公司評估人員在場拆檢
”
。
法官說法:
吳先生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容也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涉案事故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均委托鑒定機構對投保車輛的車損進行了鑒定。
B
由于未對投保車輛的包括電器等汽車部件進行拆檢,故保險公司提交的鑒定結論書不能客觀全面的反映投保車輛的車損狀況和車損價格。而
A
評估公司對投保車輛進行了全面的拆檢,該鑒定書所附照片能清晰反映發動機的桿體有損壞、連桿斷裂、活塞有泥土損壞,該結論書能客觀真實反映投保車輛的車損狀況和車損價格。因此,原審法院對吳先生提交的投保車輛的鑒定結論書予以采信,根據該鑒定結論認定投保車輛的車損為
169931
元,吳先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維修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吳先生支付保險賠償金
169931
元。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有保險人承擔。吳先生支出的鑒定費
6748
元是因本次事故發生的必要的費用,保險公司應賠償給吳先生。綜上,保險公應向吳先生支付保險賠償金
176679
元。
法官提醒:
根據車損險條款,對于因為車庫進水造成的車輛淹沒或是因為大雨沖刷導致樹木石頭掉落砸傷車輛,都適用于車損險進行賠償。車輛禁止狀態下,即便是水將車身淹沒,造成汽車全損,保險公司也可以按照全損賠償。
不過,車子一旦泡水,受到損傷的主要有電子元器件、內飾等。這些若是沒有投保車損險,保險公司不陪。同時,如果全車基本都泡在水中,這種情況修復的費用大多超過了購置新車的價格。所以,保險公司一般會與車主簽訂全損協議,把車子進行拍賣,按照約定的保額賠付車主。
對于涉水造成的發動機損失,普通車損險無法理賠。只有通過購買
“
涉水險
”
,保險公司才會對受保車輛涉水導致的損失,包括發動機損失,進行全額賠付。涉水險是一種新衍生的險種,是車主為了發動機專門購買的附加險。車主在積水路面涉水行駛或被水淹后導致發動機損壞給予賠償。
不管是否購買發動機
“
涉水險
”
,如果車主在發動機已進水(涉水熄火后)的情況下強行點火,保險公司都不予賠償。
多數保險公司對于車輛熄火后二次啟動造成的損壞會認定為主觀故意行為而不予賠付,但有的保險公司的涉水險有保障汽車水中啟動的條款,市民們在投保時要仔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