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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 明確學駕申請業務中 居住(暫住)證明
使用規定的通知
各駕校、各位學員:
新修訂的《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自 7 月 1 日起施行。為切實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根據省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公安廳聯合下發的《關于做好〈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浙流口辦〔 2016 〕 23 號)精神,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受理條件
現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浙江省居住證》,在證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到期日在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間且持證人繼續在杭州市區實際居住的,流動人口在證件到期前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進行標注,可以繼續享有《杭州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規定的相關權益。
二、關于告知單使用規定
對新辦理居住人員登記的流動人口(含有效期過后辦理的),派出所將開具《告知單》。根據省公安廳車管所通知通報精神:此《告知單》(含相關紙質證明)現階段不得作為辦理新(增)學駕業務涉及相關部令中所規定的“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使用。如上級部門有其他明確意見的,將另行通知。
三、關于 體檢有效期限
《身體條件證明》有效期為6 個月。對持《告知單》前來報名學駕的學員建議不要提前體檢,以免反復體檢。
為充分保障學員權益,請各駕校將相關通知精神及時傳達到每位教練和學員。
特此通知!
車輛管理處考試科
2016 年9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