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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證明你是你!
您好,請證明你媽是你媽!
您好,請證明你兒子是男的!
您好,請證明你還活著……
還記得那些年我們經歷過的“奇葩證明”嘛?以后這20類證明無需派出所開了 !!
公安部等12個部門近日聯手,出臺了《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該意見 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 。《意見》中明確指出,有關單位要求群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依法不屬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身份證 戶口簿 護照上有的 不用再開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對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別。
4、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貫。
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戶口簿能夠證明的 派出所不用再開了!
《意見》還明確了凡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共有五種情形——
1、戶口遷移情況。
2、住址變動情況。
3、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
4、注銷戶口情況。
5、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
不該派出所開的 派出所不用再開了!
《意見》中對于不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還規定了六種情形,具體執行情況如下: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這9種證明 派出所還開!
《意見》中,還明確了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九種情形——
1、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并出具。
2、注銷戶口證明。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注銷戶口,或者因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需要開具注銷戶口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3、親屬關系證明。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后應當出具。
4、被拐兒童身份證明。經公安部門辦案單位調查核實兒童為拐賣受害人,辦理戶口登記,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后出具。
5、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公安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受理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證明。公安部門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除外),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相關公安部門調查和檢驗鑒定結果出具。
7、臨時身份證明。對急需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示法定身份證件的人員,機場、火車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館、考場轄區公安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準人員身份后辦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戶口簿的,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著便民利民、優化服務的原則,在核實相關信息后辦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無犯罪記錄證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于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本人有無犯罪記錄。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對犯罪人員信息要嚴格保密。
9、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針對老百姓,作出7大提示
①公民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②公民應當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證, 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
③公民應當增強居民身份證安全保護意識,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證,防止丟失、被盜。
④ 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 公民可積極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
⑤公民應自覺配合居民身份證核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⑥公民應 堅決抵制擅自復印、掃描居民身份證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⑦可積極檢舉偽造、變造、買賣、冒用居民身份證以及泄露、竊取、買賣、冒用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
針對國家機關,劃出5條紅線,推動1項機制
5條紅線
①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居民身份證核查義務。 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②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場核查, 不得擅自記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
③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復印、掃描居民身份證, 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證。
④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嚴格保密。
⑤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對于單位內部建立的公民個人信息存儲系統,要嚴格設定查詢權限, 嚴格控制知悉范圍; 要強化技術防護措施, 嚴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竊取。
1項機制
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人員“黑名單”制度,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個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庫,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必要限制,推動落實聯合懲戒機制。
這項新規是不是超贊呢,
一起鼓掌!一起歡呼!一起吶喊咯!
內容來源于:央視新聞 經濟日報
審核:馮常華 王長健
編輯:鮑人省 周威廷
郵箱: tzjjfb@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