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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晚 , 仙居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城關中隊的民警在環城南路設卡查處酒后駕駛的交通違法行為時,副中隊長朱華發現一輛電動四輪車輛沒有牌照,車后懸掛牌照部位卻被“精芯維修”四個字貼著。
電動四輪車駕駛人周某還有酒后駕駛嫌疑,經民警現場使用呼吸酒精測試儀檢測,周某體內酒精含量為 61.1mg/100ml ,屬于 酒后駕車 。于是,民警依法對其所駕電動四輪車予以暫扣。
據交警部門了解 , 盡管無法申領牌照,但這類電動四輪車仍舊被警方依法認定為機動車。交警對該電動四輪車駕駛人周某作出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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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2000元,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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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被處罰200元,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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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處罰20元,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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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執行罰款 2220元,扣25分
警方強調, 駕駛此類車輛,一旦醉駕,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
近年來,電動四輪車日益增多,此類車輛是否可以上路,是否具備正常行駛資質,一直是市民心中的一個盲點。為此,結合此案例,交警就電動四輪車違法上道路行駛的危害及法律規定作如下理清和提示:
首先,電動四輪車不可以上路行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其中“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3.1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和)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和掛車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軌道上運行的車輛。故此,電動四輪車屬于機動車。
但因此類車輛不符合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且未列入國家車輛公告目錄,故該車無法進行登記注冊。所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條之規定,電動四輪車不得上道路行駛。“此類車輛主要用于景區作為觀光車,請廣大市民不要購買此類車輛作為代步工具”,這名負責人表示。
其次,此類車輛極易造成交通事故。 結合日常查糾發現,電動四輪車違法上道路行駛、占道停車、反道行駛、快車道穿行,隨意調頭、肇事逃逸和違法營運情況尤為突出;加之這類車輛自身安全技術狀況差,駕駛人又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法律素質和駕駛技能,也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帶來巨大壓力和安全隱患。
通訊員:朱淑嫽
審核:馮常華 王長健
編輯:鮑人省 周威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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